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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拍賣沒收物,有意承買者,請於115年10月27日上午9點30分到場購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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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變賣本署115年度選他字第11號、115年度變價字第7號偵查中扣押物變價事件,就被告林○興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進行變價之有關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1. 變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詳如後列變賣動產附表。
  2. 變賣之日時及場所:於民國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至15時30分本署二樓總務科開標室 (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00號)現場進行變賣。
  3. 交付價金之期限及方式:當場以現金支付後,由本署當場交付變賣標的物。
  4. 本次變賣標的名稱及規格等均自被告林○興住處扣得,共計463盒,以外箱計共10箱。其中9箱之外箱封裝完整,未經拆封;其餘1箱外箱雖已開拆,惟箱內盒裝口罩均未拆封。前開10箱所裝口罩合計463盒,各盒外包裝均屬完整,未見拆封情形。實際之外觀、品質及狀況等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署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5. 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地方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變賣程序,並改定期日。

備註:其他未盡事宜,本署保留更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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