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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雲林地檢署108年度變價字第4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30
  • 資料點閱次數:6054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 30日
發文字號:雲檢永天108變價4字第517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拍賣本署108年度變價字第4號案件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說明:依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經本署檢察長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二)上午10時整。
二、 拍賣地點: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本署第二辦公室前。
三、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變價)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情事,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扣除其他執行費用後由本署保管。
四、 拍賣物品:詳附表,另刊登「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https://auction.moj.gov.tw/,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 觀覽拍賣物時間、地點:拍賣當日上午9時30分起至10時止、同上拍賣地點。
六、 拍賣方式:
(一) 凡欲參加競買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起至10時止到場登記、簽署承諾書(如附件)並領取號碼牌,方得參加競標。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本人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任狀。
(二) 現況點交,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 本次拍賣定有底價,由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經當場公開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1次為限。
(四) 本件標的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500元已由本署先行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須另外支付本項鑑定費用。
(五) 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於拍賣當日下午4時前支付本署拍定價金,支付方式得以現金或匯款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541100109725、戶名「國庫保管款專戶」,再憑取款條支付。若未能依限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本署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拍賣契約,另行為拍賣程序,買受人並應賠償拍賣標的得標價格百分之三十款項做為懲罰性賠償金,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六) 拍定價金經駐法院(國庫)銀行人員點收無誤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之後拍賣物品即由拍定人於當日下班前自行取走,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 拍定後,如需辦理移轉登記者,本署將另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拍賣物限制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標的物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自行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代辦車輛過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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