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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7日10時拍賣偵查中扣押物(本署108年度變價字第5號),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13
  • 資料點閱次數:4786

公告事項:

一、    拍賣原因:本次拍賣(變價)物為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二、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917日上午10時許。

三、    拍賣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拍賣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

四、    拍賣物品:詳附件拍賣物品目錄,另刊登在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moj.gov.tw)之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    觀覽拍賣物品之期日及處所:

10917日上午920分至950分許,在新北行政執行署地下4樓停車場。

六、    拍賣方式:

(一)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到場進行登記,並簽署承諾書。本署訂於1091793010時許,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2樓拍賣室開始受理登記,並發給應買人號碼牌,逾時不候,並於同日10時許正式開始拍賣。

(二) 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  本次拍賣定有底價,由現場出價最高且高於底價,並經當場公開呼叫3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價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次為限。

(四)  本件拍賣物品之鑑定費用為新臺幣3,000,已由本署先行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費用。

(五)  拍定人應於拍定當日繳足拍賣價金及支付上開費用,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該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本署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拍賣契約,並再行為拍賣程序,買受人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並賠償拍賣標的得標價格百分之30款項做為懲罰性賠償金。

(六) 本件拍定後所得價金,由本署出納人員點收確認,並出具收據予拍定人。

(七) 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及相關費用後,拍賣物品由拍定人於當日自行領取,本署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不負保管責任。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本署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拍賣契約,並再行為拍賣程序,買受人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並賠償拍賣標的得標價格百分之30款項做為懲罰性賠償金。

(八) 本件拍定後,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拍賣物之限制處分,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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