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法務部
回首頁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首頁
查扣物查詢
公告拍賣本署108年度變價字第1、2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03-21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3
資料點閱次數:7269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宜檢貞孝甲108變價1、2字第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拍賣本署108年度變價字第1、2號案件之偵查中扣押物,有意承購者,請屆時到場競買。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時許。 二、拍賣地點:本署辦公大樓前廣場(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車主請求,由本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賣,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108年度變價字第1號案件,拍賣物品如下: (一)車牌號碼:AUP-3915號自用小客車1部 1、廠商:大慶 2、顏色:黑 3、車身式樣:轎式 4、出廠年月:2000年2月 5、排氣量(cc):1994 6、品質:車體保險桿脫落、四輪輪胎及輪框均不堪用、無電力可供發動、該車因逾期未檢驗經註銷牌照(須重新申請牌照,惟得否重新申請牌照,須由有意參與拍賣者自行評估),其餘車況如照片所示(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ilc.moj.gov.tw訊息公告查閱。) (二)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苗栗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覆及公務電話回覆意旨:本件車輛無其他機關辦理禁止異動、查封及動產抵押登記,無未結案交通違規罰鍰,無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賦徵收滯欠等情形(108年度使用牌照稅於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稅額1萬1230元,燃料費於106年7月1日至31日開徵,稅額6180元,二者均尚未繳納,然因該車業已因逾期未檢驗,經註銷牌照,然其上開部分稅額,仍未繳納,又得否重新申領牌照,須由有意參與拍賣者自行評估)。 五、108年度變價字第2號案件,拍賣物品如下: (一)車牌號碼:8735-EU號自用小客貨車1部 1、廠商:福特六和 2、顏色:淺棕 灰 3、車身式樣:旅行式 4、出廠年月:2006年4月 5、排氣量(cc):2,261 6、品質:車體外觀尚稱完整,車況如照片所示(請至本署網站http://www.ilc.moj.gov.tw訊息公告查閱。) (二)動產擔保及稅費罰鍰: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函覆及公務電話回覆意旨:本件車輛無其他機關辦理禁止異動、查封及動產抵押登記,有未結案交通違規罰鍰900元,未有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賦徵收滯欠等情形(108年度使用牌照稅於108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稅額1萬1230元,燃料費於106年7月1日至31日開徵,稅額6180元,二者均尚未繳納)。 六、觀覽拍賣物之日期:108 年3月27日上午9時20分至9時50分。 七、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本署停車場。 八、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身分證或駕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如以公司行號為繳款人,請攜帶營利事業證明等相關資料,若非負責人到場,請一併出示授權委託書),並於當日9時50分前辦理登記。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另買受人應自行負擔拖運,競買人競買前請多加注意。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喊價3 次,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底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以現金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經點交本署收費人員後,再由本署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拍定標的物,本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八)本件車輛鑑定服務費(每車鑑價費用)1,500 元。上開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 九、本案承辦人:甲股檢察事務官(電話:03-9253000分機207) 十、備註:其他未盡事宜,本署保留更改權利。
附件下載
AUP-3915照片.pdf
2551 KB
108-05-13
下載次數:2029
8735-EU照片.pdf
2804 KB
108-05-13
下載次數:1643
收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