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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訂於105年11月22日下午3時拍賣查扣之自用小客車乙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13
  • 資料點閱次數:5518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拍賣公告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1122日下午3時正。

二、拍賣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51(法務部內湖聯合辦公大樓)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犯罪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具有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及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經被告或相對人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價,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本署於1041223日查扣之車牌號碼1739-S5號自用小客車乙部

()廠牌:PORSCHE

()型式:BOXSTER

()顏色:黑

()出廠年月:西元20104

()排氣量(cc)2893

()品質:本車外觀及內裝維護尚可(電動車窗無法升起)105114日鑑定時之里程數為102039公里(實際里程數以拍賣現場觀覽之數字為準,前次1051026日拍賣公告之里程數單位係將英里誤植為公里)

()動產擔保:依據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224日函覆,本件查扣之上開車輛,業於104518日結清貸款。

()稅費及違規罰鍰:迄監理機關於105414日函覆本署日止,積欠牌照稅新臺幣(下同)15210元、燃料費7200元及交通違規罰單9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1122日下午230分。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

七、拍賣方式:

()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辦理登記。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狀。

()現況點交,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價者,得不予拍定。(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起拍價格得低於底價。拍賣,由現場喊價最高且高於底價者拍定。但現場喊價而最高價格低於底價者,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時,仍得拍定之。)

()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本件拍賣拍定後,拍定人當場繳納拍定價金、鑑價服務費、車輛拖運費及電瓶更換費用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車輛,本署不負保管責任,事後由本署寄發收據予拍定人。

()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過戶登記,如上開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拍定價金以外由拍定人負擔之費用共計15,339元:

1.2次鑑定服務費用為3,000元、4,000元。

2.查扣車輛之拖運費用1,500元。

3.電瓶更換費用4,500元。

4.檢測費用2,000元。

5.油費339元。

以上各項費用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上開各項鑑定服務費、拖運費用、電瓶更換費用、檢測費及油費。(本署僅提供上開各項費用支出憑證影本供參,不提供統一發票對獎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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