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訂於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拍賣查扣之自用小客車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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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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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拍賣公告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正。
二、拍賣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法務部內湖聯合辦公大樓)。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使用工具、犯罪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且具有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及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經被告或相對人請求,由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變價,賣得價金由本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
本署於104年12月23日查扣之車牌號碼1739-S5號自用小客車乙部
(一)廠牌:PORSCHE
(二)型式:BOXSTER
(三)顏色:黑
(四)出廠年月:西元2010年4月
(五)排氣量(cc):2893
(六)品質:本車外觀及內裝維護尚可,鑑定時之里程數63402公里。
(七)動產擔保:依據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4日函覆,本件查扣之上開車輛,業於104年5月18日結清貸款。
(八)稅費及違規罰鍰:105年4月14日監理機關函覆積欠牌照稅新臺幣(下同)15210元、燃料費7200元及交通違規罰單9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之應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辦理登記。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狀。
(二)現況點交,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呼叫三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價者,得不予拍定。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拍定價金,價金得以現金、臺灣銀行或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支付價金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拍定人當場繳納拍定價金、鑑價服務費、車輛拖運費及電瓶更換費用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車輛,本署不負保管責任,事後由本署寄發收據予拍定人。
(六)本署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查封處分限制,拍定人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過戶登記,如上開車輛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本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作業。
(七)本件鑑定服務費用為3,000元、查扣車輛之拖運費用1,500元及電瓶更換費用4,500元,已先由本署墊付,拍定人於繳納拍定價金時,另需支付本項鑑定服務費、拖運費用及電瓶更換費用。